咸宁婚姻挽救律师那家好
咸宁,崇阳2023-05-15 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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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广东深圳宝安宝安大道旭生大厦4004号
微信号:1380257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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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经理
本公司面对全国处理:1、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2、市场调查分析3、婚姻家庭调解,婚姻挽救,感情挽回4、提供子女课外监护,危机处理5、谈判专家,各种事情谈判或调解等服务6、品牌维权,品牌维护,保证市场产品以国家标准进行,防止有假冒伪劣产品。承接全国业务由专业的团队和谈判专家为您进行全面的服务,诚信、合法、保密、打击邪恶、保护弱者,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确保您的经济损失降低。24小时为您提供全面、高效、准确的服务。全国均可提供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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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跟法律婚姻的区别事实婚姻跟法律婚姻的根本不同就是是否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我国2001年修改通过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结婚要件除了具备实质要件还要符合一个法定的形式要件即要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要补办登记。为此, 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不承认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同居关系,在这里把这种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无形中归类为为准婚姻关系。但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教授观点,准婚姻关系是不等同于事实婚姻的,笔者也比较赞同杨老师的观点。另一方面,如果男女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因为男女双方已经属于合法婚姻了,总不能还是要叫事实婚姻吧?换句话说,事实婚姻已经通过登记转化成合法婚姻。由此看出,现行婚姻法忽略了事实婚姻这一存在现状,只是把事实婚姻归类于同居关系,从而不能很好的对事实婚姻这一现状进行很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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